私分公款
马向东向我解释他是怎么具体“私分公款”的,我不觉得,起码从他的态度中我不觉得他有什么慌张、胆怯,好像这么“玩儿”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好像是在用一个什么“变通”的手法处理一件公务,受益者哪怕有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么大惊小怪。
在马向东所有经济犯罪的条目中“私分公款”是赫然醒目的一条。
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马向东、李经芳(原市财政局局长)、宁先杰(原市建委主任)三人拧在一块儿策划并“玩儿”了一个“猫儿腻”,为了奖励香港某大公司对沈阳大二环路建设的投资,经市里面同意,在马向东的指使下将100万奖金打入香港,这100万本该悉数用做奖金支出的费用应该说从一开始就被马向东准备先拆成两份,再派三个用场:首先他们用被拆开的第一份40万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取名为“定志”的私人有限公司,李经芳为董事长(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公司后文我还要讲到);然后决定将第二份60万中的48万真正作为奖金拿出来交给领奖人;而其余的12万由马向
东做主,马、李、宁三人每人4万,以“自我奖励” 为名目分别装入了个人腰包——请注意,这里的100万、40万、48万、4万都不是人民币的概念,而是美金,4万美元换成人民币可是要翻上8倍还多!
马向东为什么要这样做?他哪来这么大的胆量,或者他并不认为做这样的事需要什么胆量?听听坐在我对面的他怎么说?
问:“当时要用100万美金奖励香港外商是谁提议的?”
马:“我提议的。”
问:“是谁决定的?”
马:“市政府决定的。”
问:“市政府决定总共要奖励几个人?”
马:“两个。”
问:“每人奖励多少?”
马:“24万。”
问:“24万的数目由谁说了算?”
马:“我。”
问:“为什么100万美金奖励香港外商你只决定给两个人各24万?”
马:“——”
马向东的表情显得很复杂,好像在告诉我要说清楚这件事很费工夫。
问:“那么到了香港以后,怎么具体把钱给的那两个人?”
马:“我让外商到我住的酒店房间来,分别给了他们。”
问:“钱是谁给的?”
马:“我本人。”
问:“还有其他人在场吗?”
马:“没有。”
问:“钱是用什么东西装的?”
马:“事先准备好了的鞋盒子。”
问:“名义上你打算给两个外商多少?”
马:“60万嘛。”
问:“那到了香港为什么每人只给了24万,两个24是48 ,剩下的12 万呢?”
马:“为了弄到那笔投资,我们三个人也跑了十几趟,也挺辛苦的,外商也有那个意思,也想给我们仨表示表示。”
问:“外商想从他们的奖金中拿出一部分感谢你们?”
马:“对,确实有这个心意。”
问:“那为什么不通过其他途径,你们为什么要分走人家的12万?”
马:“是我错了。”
问:“老马,你完全没有必要跟我说你错不错,我不是法官,我只是想知道你当时到底怎么想?”
马:“你要是这么说,我,我当时就是觉得大头60万给人家香港人了,当然,12万美金也不是小数,但是对于60万来说,是20%,外商也有这个心意,我,我觉得我们三个人,给他们俩点奖励,我自己也留一点,说老实话,我想以后还要和外商打交道,公款不能报销的一些费用,我想我留点备用金将来用。”
马向东就是这样向我解释他是怎么具体“玩儿”的这个“私分公款”的“猫儿腻”,我不觉得,起码从他的态度中我不觉得他有什么慌张、胆怯,好像这么“玩儿”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好像是在用一个什么“变通”的手法处理一件公务,受益者哪怕有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么大惊小怪。我接着往下问:
问:“老马,咱们这样说吧,从这60万中你们仨就这么拿走了12万,这个事情你跟其他人商量过吗?”
马:“没有。”(老马显得更理直气壮也更义气)
问:“完全是你自己做主?”
马:“这个事我已经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然承认,这个决定是我做出来的,是我决定的。”
问:“那么这么做算不算私分公款?”
马:“司法机关怎么定,我就怎么接受。”
问:“我不管司法机关怎么定,你自己认为这个行为是不是私分公款?”
马:“我认为这个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去办。”
问:“是不是私分?”
马:“是。”
采访到这里,老马终于有点被迫地承认了他这么做是属于私分公款,但他的理直气壮并没有减少些许,为什么他依然如此理直气壮?我至今都想不明白,是因为这么“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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