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了权,林福久开始享用了。
在鞍山市检察院期间,林福久在举手投足之间,常常愿意以豪爽的“东北大汉”自诩,又愿意以个性张扬、不善掩饰的文人自居。
他的办公室不算大,里外套间。外间屋联翩站着一排书柜,书柜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国书法大全》肩挨肩,《中国税法》和《国画技论》身贴身,的确是一景。
因此,自打他在1993年被任命为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开始,在漫漫的10年间,这种双重性格发展到了极致。有关“林福久太黑”的议论,就早已在鞍山市众口相传,越来越响,早就不成其为秘密了。在鞍山市政府举行的行风大评比中,他担任领导的税侦分局在103个处级单位中,曾被评为倒数第一名。不过即使如此,林福久还是安枕无忧地享受了10年的特权生活。
1993年对于林福久来说,是他人生最重要的分水岭。在那之前,他“精明”地利用职务之便,还注意一些影响,有一些掩饰,让人们难以抓牢他的把柄;在那之后,他已经肆无忌惮地敢享受一言九鼎的乐趣,再也不愿意往自己头上套紧箍
咒了,甚至不必节制对权力的使用。
事实上,林福久在担任税检处长之前,就已经攫取了2000万元横财。
是的,如果他没有升官,也许会像其他一些灰色小人物一样,利用社会转型期的法律和制度的空隙,钻国家的空子而发大财,然后及早收手保住平安,在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中暗自庆幸、孤芳自赏。
然而,大概正是他这样的人也能升官,才使他更加有恃无恐地“官场寻租”,使他更能敏锐地寻找到可以利用职权的发财空隙。
他很快发现获得财富的空隙——当时税务检查还没有实行“两权分离”制度(即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这意味着他在某种意义上执掌着企业的“生杀大权”。换句话说他既可以判定哪家企业违规,又可以决定对其如何罚款。无疑,这个空隙,使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当时当地的潜在的“官商交易”体系。大量企业均存在税务问题,又使他的权力,具备了无所不在的广泛力量。而改革初期正常经济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管理非常混乱,又导致了即便是没有问题的企业,也不得不臣服于权力的滥用。因此,在这个容易导致腐败发生的体系中,尽管存在着明显的甘愿与不甘愿之分,但索贿者和行贿者,都难以避免地登台,扮演自己的角色。
还是1993年,经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时的队长邵正杰同意,林福久垄断了在交警支队车检科的检车线上为受检车辆安装汽车防盗报警器的生意。每安装一台防盗器就收取898元,每台净赚500多元。他有了这样的“名正言顺”的机会,有了领导授权的上方宝剑,岂能装聋作哑?岂能不大捞一把?于是,这笔持续一年多的生意,帮他赚到了50多万元。
邵正杰升任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后,2001年因涉嫌贪污、受贿受到纪委调查。奇怪的是,在司法部门严密关注下,他却在一个凌晨逃跑了,逃得无踪无影,至今仍被公安部门通缉。
事实的真相很容易发现,那就是林福久利用职权之便,参与各种生意,是发财致富的主要渠道。而公诉方用以起诉他的索贿、贪污事实,并非其主要财源。但是,他似乎并不仅仅满足于金钱,在索贿的同时,他更要发泄昔日的郁闷,享受凌驾他人之上的快感。
为了追求这种快感,他从来不尊重他权钱交易的对手。他就像在部队时发号施令一样,要求对方只能执行命令。不通融,不谈判,不给对方留下思考的时间,每一句话都是指令。因为他发现这是掌握实权的小官们,最便捷、最省时、最减少麻烦、最讲效益的手段。
当然,这也成了被索贿者们对林福久的印象最深刻之处。无疑,他以一种“居高临下,指点江山”的气势索要贿赂,对企业恩威并重,威过于恩,惟我独尊。这在许多企业经营者看来,早就超出了他们能够承受的极限。但是,他们又无能为力,只要林福久在国家权力机关管事,大家就只得忍气吞声。否则,就会遭遇更大的麻烦。
鞍山市建筑工程开发公司总经理曲继成说:“林福久这个人太恶劣,他太黑,不是一般的黑,是过分的黑。”
1994年9月,鞍山市银达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黄镇,曾经被林福久叫到检察院税检处的办公室。一进屋,林福久根本没打一点伏笔,就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说:“我看你的房子盖得挺好啊,给我弄几套行不行?”无疑,面对强权豪夺,黄镇像大多数后来被索贿的企业家一样,只能无奈地先答应着说:“那你什么时候看看房子吧。”
林福久根本没有耐心,因为耐心降低了索贿的效率。为此,他拿出早已写好房号的纸条说:“不用了,你照这个单子办。”
如果对方不屈服,他就会牢记在心,三天两头派人到企业找小脚,闹得你无法正常生产;如果你屈服了,那更麻烦,他会变本加厉对那些屈服于他的企业负责人,开口就骂,稍有不逊,就以罚款惩戒。
于是,林福久以这种“黑酷吏”的方式,非常迅速地向鞍山市第四建筑工程开发公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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