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被告人,刚才公诉人问到了赖昌星给程辛联100万人民币,赖昌星是否明确告诉你送给你?”
李纪周:“赖昌星没有明确说。是我理解不用还了。”
辩护人:“李茜是否亲口告诉你,收到赖昌星的50万美元。”
李纪周:“她没有同我说过。”
辩护人:“你见过汇票吗?”
李纪周:“没有。”
辩护人:“50万美元是借还是给?”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体,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精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深入、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眼,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敝と顺绦亮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出钱给她做生意,让她与赖昌星联系。同年12月,经与赖昌星联系,她与刘某到北京市三元桥附近一饭店从赵建章处取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告诉了李纪周。李纪周后来告诉她这笔钱不用还了,她将该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并将余款中的一部分借给他人使用。
“2敝と死的场⒄阅车闹ぱ浴…证明:1994年底,由赵某在北京如意酒家将赖昌星委托转交的人民币100万元给了程辛联。
“3敝と肆跄车闹ぱ浴…证明:1994年底的一天下午,程辛联同她到西坝河附近一个酒店取走人民币100万元。
“4敝泄银行转支票、北京市中管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收据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广安门分理处现金送款单等书证……证明:程辛联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还购房借款50万元,存入刘某公司30万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50万美元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敝と顺绦亮的证言……证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愿出钱帮助女儿做生意,让她跟赖昌星联系。她与赖昌星联系后,赖昌星汇给女儿50万美元,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她,女儿也打电话告诉她收到了50万美元,她告诉了李纪周。后来,李纪周告诉她,给女儿的50万美元赖昌星不要了。2敝と俗某、赖某的证言……证明:听赖昌星说给过李纪周的女儿一笔美元。3奔觳旎关出具的有关说明……证明:程辛联按照李纪周的要求,通过电话催促女儿退回赖昌星给予的50万美元。4崩罴椭芘儿的电话录音……证明:1996年底,她受到了赖昌星所寄的50万美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3万元港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敝と顺绦亮的证言……证明:有一天,李纪周去看望赖昌星,回来后交给她3万港币,说是赖昌星给的。2敝と苏拍车闹ぱ浴…证明: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他开车送过李纪周去王府饭店;接李纪周时,赖昌星送李纪周上车,二人在后座停留了一会儿。”
检察官还出示了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出:“赖昌星先后向他提出为程辛联、女儿提供资金经商。他同意后,让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程辛联和女儿分别收到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后,赖昌星告诉他,给的钱不要了,他告诉了程辛联。1997年上半年,他收受了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交给了程辛联。他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油轮交海关处理;批示广东省公安厅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面对这些证据,辩护人辩解道:“程辛联的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不一致,不可完全采信。”
公诉人从容答辩:“程辛联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之间只是在时间以及个别的表达上有出入,但在受贿、谋利的主要情节上,供、证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可信的。”
辩护人:“程辛联与赖昌星也很熟,100万未必与李纪周有关。”
公诉人:“证据表明,程辛联是随李纪周看望赖昌星时认识的赖昌星,赖昌星所认识的程辛联是李纪周夫人程辛联。李纪周和程辛联也都已经供认:没有李纪周的地位与身份,赖昌星不会给程辛联钱,钱是给李纪周的。”
辩护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纪周的辩解是那样无力
公诉人:“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是程辛联主动提交的,也是经过李纪周女儿同意的,且侦查人员当时在场,收集程序合法,其内容又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内容真实可靠。”
辩护人:“在庄某的证言中有‘赖昌星告诉我,他给李纪周老婆介绍一个公司,借进一笔款子……这笔钱后来还了……这件事与陶某有关……’这表明:100万是借的,且已经还了。”
公诉人:“这段话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是程辛联、陶某与赖昌星的另一笔70万元款项。我们认定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的100万不是这笔款。”
辩护人:“公诉人宣读的张某证言中,没有涉及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事实,故此证据不能证明李纪周收了赖昌星3万港币。”
公诉人:“证人张某虽然没有说明李纪周是否在车上收了赖昌星的钱,但他证实了赖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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