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方式(3)
然而,与此同时克拉维尔和拉梅森还注意到他们开始越来越愿意求助于警察,用法律的方式来取代他们那种个人的报复行为了。把委屈整理成材料慢慢地取代了采取暴力行为的粗暴方式。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走上法庭,因为凭他们的直觉,法律诉讼运用的是一套全新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之下,每一个人——原告与被告都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他们经常在法庭外解决争端,双方达成和平的谅解。然而如果这些努力都失败了,他们最后会选择按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诉讼或者判决。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并不介意出席法庭,甚至被判入狱都无所谓;他们可以装出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姿态,这样公开的侮辱对他们来说也没什么忍受不了的。现在,这又变成了一种不光彩的事情,有时仅仅让对方丢脸就足以满足人们的那种报复心理。对法庭的这种利用方式表明公平下正义的概念越来越趋于一种个x化。这一观念使法庭,老百姓曾经趋之若鹜的法庭,慢慢地进入下层社会的生活,成为普通老百姓一切行为事务的中心。
个人报复的权利曾经得到陪审团的一致认可,尤其在因女x通j行为而引发的“激情犯罪”中,但是在20世纪初,这种权利已不再被犯罪学家们所接受。这些刑事专家把个人报复行为视为一种宗教上的原始主义或者野蛮的标志;启蒙观点的代表人物布伦蒂埃在1910年著述的《关于两个社会阶层的评论》中写道:“拒绝法律是回归原始,是向动物的倒退。”
向权威部门申诉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伊薇斯和尼科尔?卡斯坦研究了郎格多克人在现代初期是如何走进法院的。阿尔勒?法格和米歇尔?福考特已经弄清楚了法国家庭在遇到内部威胁的时候是如何使用密信和警察来解决这些问题的。
19世纪,这些行为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形式:人们开始求助于教养院(年轻人被他们的家庭送到这里接受教育),而根据1838年的法律,可以对精神病患者实行监禁。
虽然被遣送至教养院的年轻人并没有多少(1869年颁布了1527条监禁令),1846年到1913年间大约只有74090名年轻人,但这些机构在塞纳地区(包括巴黎)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些地区颁布的监禁令占到了1840年至1868年间颁布的所有监禁令的75%,而在1896年至1913年,这个比率达到了62%。起初,教养院基本上是专门为上层社会富有家庭设置的,但是后来也向穷人开放了,尤其在1885年颁布了免除贫困家庭住宿费的法律以后。在1894至1895年间,提出把子女送至教养院的申请中有78%来自于农村手工业劳动者。而这些教养院里年轻女孩占的比例高得惊人,1846年到1913年间,女x的比率是,这个数字远远高于青少年罪犯中女x的比率(1840年到1862年,女x青少年罪犯的比率是16%~20%,1863年至 1910年期间,这一比率是10%~14%)。父亲常常把他们的女儿关起来,怕她们怀孕或者做出品行不端的行为,同时这也是家长把女儿送到教养院的主要原因。贞洁被视为女孩最有价值的资产。
教养院变成了坚决拥护家长制的一派和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的另一派之间激烈争论的主题。后者以保护小孩利益为出发点,强烈谴责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天主教法学家邦让,监狱社会管理主任、《监狱调查报告》的编辑、《叛逆的儿子和有罪的父亲》一书的作者。19世纪末,公众谴责的矛头不再指向青少年,而是指向了他们粗暴的父母对待他们的野蛮方式,而且还有人建议剥夺他们父母的监护权。虽然1889年制定了一条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法令,1898年制定了关于父母虐待儿童的法令,但是教养院依然在r益恶化的环境中运行着,一直坚持到1935年。就在这一年,国家颁布了一条新的法令,宣布把儿童送到教养院关禁闭是非法的,但是允许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其他类型的矫正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条件更差。考虑到当权者的原则,尽管包括广大公众和法律专家在内的人都强烈地关注青少年罪犯问题的解决,但他们对这些机构的g预一直犹豫不决。然而,这些变化确实预示着穷人隐私的减少。以儿童利益的名义——儿童的利益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加大了对家庭投入的力度,结果不是更好就是更坏站
冲突方式(4)
1838年的法令限定了被家庭送到矫正机构的人员中不应包括具有危险x的、不受人欢迎的或者无教养的儿童,只能是精神病患者。从此,精神病院不再是巴士底狱的延续而是与它x质截然不同的另外一种机构。它代表着禁闭的医学化。在这里医生的权威远远高于政府的权威。任何一个政府官员都不允许批准一个人住进精神病院,只有医生才有签署许可证的权力。
这种医学权威很可能会被滥用,一些比较怪异的行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诊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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